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而制定了“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是:节约原则、安全原则、防假原则、经营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内容。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办法”规定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有: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桨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办法有: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复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时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用异厂使用;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以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是: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最终处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技术要求有: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附着有爆炸物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包装的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另外,办法规定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